車輛管理所要求提供的機動車來歷憑證包括以下內容:
1.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,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輛銷售發票,或者舊機動車交易發票;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。
2. 人民法院調解、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《調解書》、《裁定書》或者《判決書》以及相應的《協助執行通知書》。
3. 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《仲裁裁決書》和人民法院《協助執行通知書》。
4. 繼承、贈予、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繼承、贈予、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《公證書》。
5. 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。
6. 國家機關統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。
7. 國家機關已注冊登記,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,其來歷證明是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。
8. 更換發動機、車身、車架的來歷憑證,是銷售單位和修理單位開具的發票。
9. 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、搶的,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,其來歷憑證是保險公司出具的《權益轉讓證書》。